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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募捐条例》将正式实施

《广州市募捐条例》将正式实施

2012年5月1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广州市募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共43条,按照“宽进严管”以及“阳光募捐”的思路,针对募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广州实际,提出的募捐制度以及解决“募捐工作成本高、多头超募、诺而不捐、剩余财产处理难”等问题的办法是全国首创,具有较强的广州特色。
  一、适当扩大募捐主体,引导慈善回归民间
  募捐行为不规范是募捐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目前只有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可以公开募捐。在广州,一方面,法定募捐组织数量较少,且其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政府机构背景;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组织登记门槛的降低,慈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队伍迅速壮大,慈善回归民间的呼声越来越高。为解决民间慈善募捐无法可依的问题,《条例》第五条设定了6类社会募捐主体,在原有基础上扩大到慈善公益类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其中,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扩大为募捐主体,是一项在全国具有首创性的改革措施。它从制度上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为民间慈善组织提供了与公办慈善组织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强化募捐备案许可,适当降低准入门槛
  募捐是面向公众的社会行为,《条例》通过设定募捐备案和许可制度来规范募捐工作,防止出现“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问题。《条例》参照湖南省的做法,要求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3类社会组织向市民政局备案后才可募捐。要求事前备案,主要是考虑到有关法律、法规虽赋予这些组织募捐的权利,但并未规定其募捐的程序。目前,这些组织透明度不高的问题已影响其募捐效果,急需通过规范程序来提高组织公信力。2011年发生的“郭美美事件”就是典型例子。另外,鉴于新扩大的3类募捐组织在其登记时并未取得募捐资格,《条例》第五条要求其只有取得市民政局的许可后方可募捐。《条例》第七条对许可募捐规定了8项条件。这些条件,应该说绝大多数募捐组织经过努力是可以达到的。规定较低的准入门槛,主要是考虑到慈善事业还处于培育阶段,特别是民间慈善组织的规模普遍还比较小。如果门槛定得过高,就达不到促进慈善事业回归民间的初衷。
  三、强制公开募捐信息,真正实行阳光募捐
  长期以来,募捐透明度不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条例》强制要求募捐信息公开透明,为实行“阳光募捐”提供制度保障。《条例》中涉及募捐信息公开内容的条文共有6条,分别是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这些规定适用于包括红十字会在内的所有6类社会募捐主体,要求募捐组织在募捐前,将募捐公告、方案、组织登记证书、许可证等信息向社会公布;要求募捐组织在募捐时,在活动现场或者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方案、许可证、联络资料以及信息查询方法;要求募捐组织在每次募捐活动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募捐的具体情况;要求募捐组织在募捐财产使用期限届满或者期限每满一个年度后,向社会公布财产的使用情况;要求募捐组织在本组织网站上公布募捐相关信息;要求市民政局在其网站上为募捐组织免费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并将所有募捐信息保留3年以上,以方便公众查询,等等。总之,除依法要求保密的信息外,募捐组织为什么募捐、募捐了多少财产以及这些财产是怎样管理和使用的等信息都可以在市民政局网站上查询,以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四、严格控制工作成本,促进慈善回归本色
  募捐工作成本列支一直是社会公众诟病最多的话题。一些募捐组织工作成本超过募捐财产价值的50%;一些义演、义赛、义卖等特殊形式的募捐活动的工作成本甚至超过募捐财产价值的90%。慈善活动商业化色彩越来越浓厚,褪去了慈善的本色。针对这些问题,《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全国首创性规定,募捐工作成本应当控制在已经公布的募捐方案所确定的工作成本列支项目和标准之内,一般不得高于实际募捐财产价值的10%。对义演、义赛、义卖等募捐活动,考虑到其工作成本明显高于一般募捐活动以及为防止借募捐之名搞假义演、义赛、义卖之实,故同时规定其工作成本列支不得高于实际募捐财产价值的20%。
  五、防止超募假捐乱用,突破剩余财产处理
  针对募捐组织之间信息沟通不畅而出现多头超募的问题,《条例》第九条在全国首创性规定,多个募捐组织就同一项目或者受益人分别制定募捐方案,且各组织募捐财产数额目标之和明显超出实际需要的,市民政局应当要求相关组织修改方案。
  针对假捐以及承诺捐赠而不履行的问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捐赠人不能当场履行捐赠承诺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可以公证。捐赠人到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的,募捐组织可以催告、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针对乱用募捐财产的问题,《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全国首创性规定,对小额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募捐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对捐赠财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大额捐赠,强制要求签订书面协议。《条例》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协议应当包括财产使用计划、实施项目等内容,以防止违反募捐目的使用募捐财产。
  剩余募捐财产处理一直是困扰募捐工作的难题。实践中,由于募捐财产只能按募捐目的使用,且绝大部分募捐活动募捐时没有约定剩余财产的处理方法,造成一些项目的剩余财产长期挂账。针对这个问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要求,募捐组织向市民政局募捐备案或者申请募捐许可时应当提供包括有剩余财产处理办法的募捐方案。同时,《条例》第二十七在全国首创性规定,募捐组织应当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使用剩余募捐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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